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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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 律師被告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代表人 李瓊慧 處長訴訟代理人 謝碧幼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高市府四維法訴字第100006360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