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芷瑜原名張玲玉.選任辯護人楊隆源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選偵字第7、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芷瑜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扣案之行動電話肆支(含SIM卡陸張),國民黨工背心壹件、記錄本壹本、存摺叁本、專案紀錄表壹本、被害人相關資料本壹本、金融卡貳張、匯款帳戶一覽表壹本、中華民國建基認證壹張、郵政匯款執據壹佰張、偽造二○一二年公務人員特考遞補名單壹本、偽造考試院銓敘部人事司信封壹件、偽造行政公文夾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張芷瑜(原名張玲玉)前於⑴民國81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2年9月21日以82年度易字第3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又於⑵8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6年3月13日以86年度易緝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6年11月18日以86年度聲字第145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87年4月3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又於⑶86年間,因詐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7年8月14日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4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3年2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7月;再經最高法院於89年12月8日以89年度臺上字第751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於⑷8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0年5月22日以89年度上訴字第30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前揭⑶⑷案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1年8月23日以91年度聲字第838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前揭假釋乃經撤銷,尚餘殘刑有期徒刑1年3月又17日;經接續執行,於95年8月31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揭⑶案件有期徒刑8月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193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後,併與不予減刑之⑷案件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經與殘刑部分接續執行,於97年5月26日減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詎張芷瑜不知悔改,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各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對 黃秀滿曾麗華 、許 振乾紀燕玲柯秀雪黃永 泉(柯秀雪之子)與 許淑娟 等7人佯稱其係國安局之國安顧問、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資深黨工,熟識國民黨榮譽主席 連戰 夫人 連方瑀 、國民黨高官與新竹市前議長鄭成光等人熟稔,有特殊門路可以投資國民黨中央建設基金、公務員18%基金、國安基金、中央認證之國家重大工程標案,可享極高獲利之短期投資管 道云云 ,復為取信黃秀滿等7人投資,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印刷「行政院中央金控委員會」字體,並以剪貼國旗、印章做為基底,再換貼照片及填寫身分資料後覆蓋之方式偽造其自己名義之「行政院中央金控委員會」所核發「中華民國建基認證」證明之私文書1張,並交予黃秀滿等7人觀看後收回而行使之,致黃秀滿等7人誤信張芷瑜已取得「行政院中央金控委員會」所核發「中華民國建基認證」證明而陷於錯誤,而給付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錢予張芷瑜,足以生損害於「行政院中央金控委員會」及黃秀滿、曾麗華、 許振乾 、紀燕玲、柯秀雪、 黃永泉 與許淑娟等7人。㈡嗣張芷瑜為取信柯秀雪繼續投資,另基於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100年3月底某日,在許振乾所經營、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上陽服飾店」內,向柯秀雪之子黃永泉佯稱有管道可取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可由黃永泉及其弟 黃永吉 準備資料委由其代為報考。黃永泉信以為真,遂與黃永吉上網報考100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並於收受考選部寄發之真正考試入場證正本2張後,由柯秀雪將真正考試入場證正本
2張交付予張芷瑜,張芷瑜乃於嗣後某不詳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路上真鍋咖啡店旁之統一便利超商內,將真正考試入場證正本2張以塗改入場證編號再彩色影印方式變造後,於同年4月初在新竹縣竹北市喜來登飯店內將變造之考試入場證2張交付黃永泉而行使之,並告知黃永泉無庸應考,靜候其通知即可,足以生損害於考試院、考選部及黃永泉、黃永吉(真正考試入場證及變造之彩色影本均未扣案)。㈢張芷瑜為誘使許振乾、柯秀雪繼續加碼投資,乃承前㈠詐欺取財之犯意,復以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即將來臨,各政黨正籌措競選基金,佯稱2人前揭到期之投資可加碼成每認證單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實繳1400萬元或1600萬元)之基金,若國民黨總統候選人當選,則可領回8000萬元,若落選,則可領回1800萬元;或可投注民進黨100萬元,若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總統候選人勝選,則可領回500萬元,若落選,每月仍有5萬元紅利;或可投注親民黨300萬元,若親民黨立委席次超過3分之1,則可領回2400萬元云云,使許振乾、柯秀雪與黃永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而接續給付總數達如附表編號3與5所示金錢予張芷瑜。嗣因黃永泉察覺有異,會同許振乾報警,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自張芷瑜處扣得其所有之行動電話4支(含SIM卡6張),國民黨工背心1件、記錄本1本、存摺
3本、專案紀錄表1本、被害人相關資料本1本、金融卡2張、匯款帳戶一覽表1本、中華民國建基認證1張、郵政匯款執據100張、偽造2012年公務人員特考遞補名單1本、偽造考試院銓敘部人事司信封1件、偽造行政公文夾1本、現金127600元、影印之 馬英九吳伯雄 印文各2枚,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黃秀滿、曾麗華、許振乾、柯秀雪、黃永泉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證據能力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㈠被告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許振乾、黃永泉、柯秀雪、黃秀滿、紀燕玲、許淑娟、曾麗華於警詢、偵訊、審理中之證述。
㈢證人 柯姵宇張碧月蔣振源許明芳李金蓮鄒宜昕 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㈣被告以「央建基」(國民黨中央建設基金之簡稱)名義匯款給許振乾、柯秀雪之郵政國內匯款單各1紙。
㈤考選部101年1月16日選特一字第1010000287號函及函附之
100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入場證樣張、101年2月8日選特一字第1010000720號函。
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
㈦扣案之行動電話4支(含SIM卡6張),國民黨工背心1件
、記錄本1本、存摺3本、專案紀錄表1本、被害人相關資料本1本、金融卡2張、匯款帳戶一覽表1本、中華民國建基認證1張、郵政匯款執據100張、偽造2012年公務人員特考遞補名單1本、偽造考試院銓敘部人事司信封1件、偽造行政公文夾1本。
三、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693號判例參照);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稱之公印,係指由政府依印信條例第6條相關規定製發之印信,用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即俗稱之大印及小官章而言。至其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同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16號判決意旨參照),如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不得謂之公印,應為普通印章(同院69年台上字第1676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6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偽造之「中央金控委員會」印文,經查確無該機關,顯不足以表示公署之資格,故該偽造之印文即非屬公印文,合先敘明。核被告對告訴人黃秀滿、曾麗華、許振乾與被害人紀燕玲、許淑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對告訴人黃永泉與柯秀雪所為,係犯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條、第212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㈠被告在「中華民國建基認證」上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印
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且其偽造後進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變造100年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入場證後進而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㈡被告對附表各編號所示黃秀滿等7人所為之數次詐欺取財犯
行,各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依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各應論以接續犯。
㈢被告分別對告訴人黃秀滿、曾麗華、許振乾與被害人紀燕玲
、許淑娟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對告訴人黃永泉與柯秀雪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及之詐欺取財罪間,均具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6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其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地、被害人亦不同,自應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示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有前揭多次詐欺之前科紀錄,足徵素行非佳,猶
不知悔改,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貪圖一己之私,以不實之政、黨身分資歷,誘騙黃秀滿等7人投資子虛烏有之標的,藉此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高額金錢;復為取信柯秀雪、黃永泉,尚變造國家考試之准考證,足以損害國家考試之公平信譽,其所為實嚴重動搖社會公序,玷辱政府形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甚可議,對黃秀滿等7人造成之財產與精神損害至鉅,難以彌補,惟念其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惟雖償還黃秀滿等7人部分欠款,終未能與黃秀滿等7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害,及其生活狀態、智識程度及被害人當庭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之行動電話4支(搭配使用SIM卡6張,其IMEI碼各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國民黨工背心1件、記錄本1本、存摺3本、專案紀錄表1本、被害人相關資料本1本、金融卡2張、匯款帳戶一覽表1本,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中華民國建基認證1張、郵政匯款執據100張、偽造2012年公務人員特考遞補名單1本、偽造考試院銓敘部人事司信封1件、偽造行政公文夾1本,均為被告所有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均據被告供明在卷(見院卷第199-200、246-247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在被告所犯之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之「中央金控委員會」印章1枚,業據被告供稱2、3年前即已丟棄(見院卷第247頁),衡情應已滅失;而偽造之中央金控委員會印文
1枚,已因中華民國建基認證之沒收而包含在內;扣案之馬英九、吳伯雄印文各2枚,業據被告供稱係其從馬英九、吳伯雄贈送之訃文輓聯上影印下來的等語(見院卷第247頁),核非偽造之印文;扣案現金127600元,業據被告表示並非犯罪所得(見院卷第246頁,惟被告當庭表示願將此款項平均賠償告訴人許振乾與柯秀雪2人),復查無積極事證足認確係被告詐騙所得;以及其餘扣案之物,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復非違禁物,爰均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刑法第210條、第212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鄧雪怡附表: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手法及詐得款項│主文││號│││││├─┼───┼─────┼───────────────┼────────┤│1│黃秀滿│98年6月20│張芷瑜先向黃秀滿佯稱熟識 連戰夫 │張芷瑜犯行使偽造││││日起至同年│人連方瑀及國民黨高官,有門路可│私文書罪,累犯,││││10月30日│以投資國民黨中央建設基金、公務│處有期徒刑貳年貳│││││員18%基金,有高獲利之短期投資│月。扣案之行動電│││││中央建設基金管道云云,並於左列│話肆支(含SIM卡│││││期間內某時,在新竹市○○路上某│陸張),國民黨工│││││處,以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字│背心壹件、記錄本│││││體,再換貼照片及填載身分資料後│壹本、存摺叁本、│││││覆蓋之方式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專案紀錄表壹本、│││││」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建基認證」│被害人相關資料本│││││證明正本,並交予黃秀滿觀看後收│壹本、金融卡貳張│││││回而行使之,致黃秀滿信以為真而│、匯款帳戶一覽表│││││陷於錯誤,因而接續以匯款或交付│壹本、中華民國建│││││現金之方式,給付共計525萬元予│基認證壹張、郵政│││││張芷瑜。│匯款執據壹佰張,││││││均沒收。│├─┼───┼─────┼───────────────┼────────┤│2│曾麗華│99年8月間│張芷瑜先向曾麗華佯稱熟識連戰夫│張芷瑜犯行使偽造││││起至同年10│人連方瑀及國民黨高官,有門路可│私文書罪,累犯,││││月27日│以投資政府公共工程建設或公務員│處有期徒刑壹年捌│││││認證之管道云云,並於左列期間內│月。扣案之行動電│││││某時,在曾麗華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話肆支(含SIM卡│││││鳳岡路1段166巷5號住處內,以│陸張),國民黨工│││││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字體,再│背心壹件、記錄本│││││換貼照片及填載身分資料後覆蓋之│壹本、存摺叁本、│││││方式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所核│專案紀錄表壹本、│││││發之「中華民國建基認證」證明正│被害人相關資料本│││││本,並交付曾麗華觀看後收回而行│壹本、金融卡貳張│││││使之,致曾麗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匯款帳戶一覽表│││││誤,因而接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壹本、中華民國建│││││方式,給付共計290萬元予張芷瑜│基認證壹張、郵政│││││。│匯款執據壹佰張,││││││均沒收。│├─┼───┼─────┼───────────────┼────────┤│3│許振乾│99年11月間│張芷瑜向許振乾佯稱熟識連戰夫人│張芷瑜犯行使偽造││││至100年11│連方瑀及國民黨高官,有門路可以│私文書罪,累犯,││││月30日│投資國民黨中央建設基金、公務員│處有期徒刑叁年陸│││││18%基金、國安基金、第13任總統│月。扣案之行動電│││││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話肆支(含SIM卡│││││舉基金,有高獲利之短期投資中央│陸張),國民黨工│││││建設基金管道云云,並於左列期間│背心壹件、記錄本│││││內某時,在許振乾與妻子 曾足 所經│壹本、存摺叁本、│││││營之址設新竹縣竹北市○○○路19│專案紀錄表壹本、│││││8號「上陽服飾店」內,以偽造「│被害人相關資料本│││││中央金控委員會」字體,再換貼照│壹本、金融卡貳張│││││片及填載身分資料後覆蓋之方式偽│、匯款帳戶一覽表│││││造「中央金控委員會」所核發之「│壹本、中華民國建│││││中華民國建基認證」證明正本,並│基認證壹張、郵政│││││交予許振乾觀看後收回而行使之,│匯款執據壹佰張,│││││致許振乾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均沒收。│││││而接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給付共計4200餘萬元予張芷瑜。││├─┼───┼─────┼───────────────┼────────┤│4│紀燕玲│99年12月間│張芷瑜向紀燕玲佯稱熟識連戰夫人│張芷瑜犯行使偽造││││至100年12│連方瑀及國民黨高官,有門路可以│私文書罪,累犯,││││月中旬│投資國民黨中央建設基金、公務員│處有期徒刑壹年貳│││││18%基金,有高獲利之短期投資中│月。扣案之行動電│││││央建設基金管道云云,並於左列期│話肆支(含SIM卡│││││間內某時,在許振乾與妻子曾足所│陸張),國民黨工│││││經營之上陽服飾店內,以偽造「中│背心壹件、記錄本│││││央金控委員會」字體,再換貼照片│壹本、存摺叁本、│││││及填載身分資料後覆蓋之方式偽造│專案紀錄表壹本、│││││「中央金控委員會」所核發之「中│被害人相關資料本│││││華民國建基認證」證明正本,並交│壹本、金融卡貳張│││││予紀燕玲觀看後收回而行使之,致│、匯款帳戶一覽表│││││紀燕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壹本、中華民國建│││││接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給│基認證壹張、郵政│││││付共計68萬元予張芷瑜。│匯款執據壹佰張,││││││均沒收。│├─┼───┼─────┼───────────────┼────────┤│5│柯秀雪│100年年初│張芷瑜向柯秀雪佯稱認識中國國民│張芷瑜犯行使偽造│││與黃永│起至同年11│黨高官,有門路可以投資國民黨中│私文書罪,累犯,│││泉│月30日(起│央建設基金、公務員18%基金、國│處有期徒刑貳年拾││││訴書附表誤│安基金、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月。扣案之行動電││││載為4月6日│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舉基金,有高│話肆支(含SIM卡││││,業經公訴│獲利之短期投資中央建設基金管道│陸張),國民黨工││││人當庭更正│云云,並於左列期間內某時,在許│背心壹件、記錄本││││)│振乾與妻子曾足所經營之上陽服飾│壹本、存摺叁本、│││││店內,以偽造「中央金控委員會」│專案紀錄表壹本、│││││字體,再換貼照片及填載身分資料│被害人相關資料本│││││後覆蓋之方式偽造「中央金控委員│壹本、金融卡貳張│││││會」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建基認證│、匯款帳戶一覽表│││││」證明正本,並交予柯秀雪與黃永│壹本、中華民國建│││││泉觀看後收回而行使之,致柯秀雪│基認證壹張、郵政│││││與黃永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匯款執據壹佰張、│││││而接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偽造二○一二年公│││││給付共計2900餘萬元予張芷瑜。│務人員特考遞補名││││││單壹本、偽造考試││││││院銓敘部人事司信││││││封壹件、偽造行政││││││公文夾壹本,均沒││││││收。│├─┼───┼─────┼───────────────┼────────┤│6│許淑娟│100年1、2│張芷瑜向許淑娟佯稱認識中國國民│張芷瑜犯行使偽造││││月起至同年│黨高官,有門路可以投資國民黨中│私文書罪,累犯,││││12月20日│央建設基金、公務員18%基金,有│處有期徒刑壹年陸│││││高獲利之短期投資中央建設基金管│月。扣案之行動電│││││道云云,並於左列期間內某時,在│話肆支(含SIM卡│││││臺北市○○路國民黨中央黨部1樓│陸張),國民黨工│││││之咖啡廳內,以偽造「中央金控委│背心壹件、記錄本│││││員會」字體,再換貼照片及填載身│壹本、存摺叁本、│││││分資料後覆蓋之方式偽造「中央金│專案紀錄表壹本、│││││控委員會」所核發之「中華民國建│被害人相關資料本│││││基認證」證明正本,並交予許淑娟│壹本、金融卡貳張│││││觀看後收回而行使之,致許淑娟信│、匯款帳戶一覽表│││││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因而接續以匯│壹本、中華民國建│││││款或交付現金之方式,給付共計│基認證壹張、郵政│││││225萬元予張芷瑜。│匯款執據壹佰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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