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