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補字第11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