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0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7日以被告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罪,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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