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11號聲明人𡍼進益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𡍼松圳(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樹林市○○街○段○○○號)於民國96年5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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