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更正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顯係「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絲鈺雲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