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30號聲請人 詹宋玉杏 (法界精舍管理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未據其提出甲○○父母親之最近有效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審認相對人之繼承人情形是否符合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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