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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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葉慧玲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安信信用卡)法定代理人 李明源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公司(合併高雄二信)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公司(受讓自渣打商銀)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權人永瓚開發建設(股)公司(受讓自萬泰銀行)法定代理人 鄭丁旺 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公司(受讓自台新,元大,新光,玉山)法定代理人廖鍚債權人皇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敏能 債權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森美樹 債權人 徐中文 債權人 陳春成 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法定代理人 蔡魯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公司(受讓自翊豐資產)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公司(受讓自臺灣大哥大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民國83年出廠、幾無殘餘價值之輕型機車乙輛,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大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平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