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56號原告乙○○原告丙○○被告丁○○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遺費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柒仟伍佰陸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