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廷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豹中豹Ⅱ代小 瑪莉 」機臺貳台(含IC板貳片)及賭資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廷貴所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年度偵字第15
9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惟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豹中豹Ⅱ代小瑪莉」機臺2台(含IC板2片)及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150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賭資,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未依規定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竟仍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0年5月間某日起,由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國 」之成年男子,在其經營位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居易新村4區1號工地內福利站內,擺放將賭博性電動機具即「豹中豹Ⅱ代小瑪莉」2台(含IC板2片),嗣於100年5月20日下午2時50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電子遊戲機台「豹中豹Ⅱ代小瑪莉」2台(含IC板1片)及賭資150元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59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可佐。又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豹中豹Ⅱ代小瑪莉」2台(含IC版2片),屬當場之賭博器具;另於前開電子遊戲機台內查獲之現金150元,屬在賭檯之財物,是依上揭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核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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