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235號
原   告  林瑞華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周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六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
年度台抗字第47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被告以其對原告有
保證債務債權存在而主張抵銷,且被告已於另案請求給付,
現由本院以103年重訴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民事事件審理
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為避免本件被告主張
之債權是否存在,及倘若債權存在,其債權金額若干,將來
判決認定相歧異之情形,且因本件訴訟被告主張之債權是否
存在,即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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