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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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二四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原告與被告大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伍仟零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原告僅繳納貳仟元,尚有叁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應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紀文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