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原告 林楠庭 被告 梁華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9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胡原碩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涵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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