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 司苗 簡調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苗簡調字第276號聲請人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相對人 梅森凱莎 烘焙屋即陳.
新義興餅舖即 歐青葑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分別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北市三芝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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