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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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0號聲請人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相對人 黎金海
朱瓊棻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之通知,屬於民法上之觀念通知,即準法律行為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倘讓與人或受讓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債務人之居所者,得準用民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最高法院著有41年台上字第49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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