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6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6699號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務人 林秀双 債務人 張金生 債務人 張蕭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双、張金生、張蕭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兩家之繼承系統表。
二、張兩家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渪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林秀双、張金生、張蕭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