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林德鑫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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