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其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1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其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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