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21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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