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 王素香 被告 陶氏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陶氏燕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9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