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7號原告 李麗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昭瑤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之租賃契約及房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