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陳茂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益堂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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