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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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5號抗告人柯晶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年度票字第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