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號原告 陳文辤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後,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40,1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5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5年12月22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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