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30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30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文斗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84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丙○○(所涉相姦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係被告甲○○之前女友,同案被告丙○○明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晚間某時,在新北市○○區0000000號「金湧泉溫泉會館」內,與同案被告丙○○為性交行為1次,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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