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2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邱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戶名甲○○之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帳戶之帳號「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0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戶名甲○○之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帳戶之帳號「0000000000號」,係屬誤繕,揆諸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葉力旗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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