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90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被   告  宋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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