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90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被 告 宋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890號
原 告 幸太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寶秀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
被 告 國揚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珍
被 告 宋琇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