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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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債務人 吳淑嬌 上列債務人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三行「一0八年二月」及第四行「第三十五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一0八年五月」、「第三十二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前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得準用。
二、經查,債務人就各家債權人已履行更生方案期數不一,最少履行期數為31期,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是本院准予延期清償之期數應自第32期起算,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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