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另為簡易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陳若蘭 告訴被告林宗旭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若蘭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可稽(見本院審交訴63號卷第12頁)及本院102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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