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78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 周俊業 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1條、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0388號被告丙○○男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巷25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為甲○○之子,乙○○則為丙○○之胞妹,分別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丙○○因母親 周陳紫雲 之喪葬事宜與乙○○發生糾紛,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27日上午11時許,前往乙○○位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住處,先以徒手方式毆打乙○○,嗣甲○○見狀出手制止時,丙○○復出拳施暴於甲○○,並再以棍棒毆打乙○○,致乙○○受有臉部血腫、瘀青及肩部、胸部、雙上肢挫傷等傷害,甲○○則未成傷。
二、案經被害人甲○○、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之供述│伊有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乙○○││││互毆之事實。│├──┼─────────┼────────────────┤│2│告訴人甲○○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乙○○之指述│全部犯罪事實│├──┼─────────┼────────────────┤│4│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告訴人乙○○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1份││├──┼─────────┼────────────────┤│5│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告訴人甲○○為被告直系血親尊親屬│││列印資料│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281條之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嫌。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檢察官陳韻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和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