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債權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債務人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捌佰伍拾貳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