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8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及調查審核表、理賠申請書、賠款
接受書、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賠款收據暨債權移轉證明書、
本票、放款帳卡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