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47號原告 許婷婷 被告 葉桂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