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40號聲請人 陳肇成 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勝大利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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