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71號原告 卓容伊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靜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