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潮簡字第518號

原告 劉彤瑄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 律師

被告 劉雪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436條第2項各有明定。查原告之請求變更如下述(司促卷第5-8;潮簡卷第39-40頁),核屬同一基礎事實,於法有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0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乃訴外人即兩造父親 劉茂雄 所有,訴外人 劉琴鳴 等人曾向劉茂雄訴請確認系爭房屋共有權,劉茂雄於民國105年2月25日死後,系爭房屋由兩造、訴外人即手足 劉慧珍劉智權 (下合稱手足4人)、母親 黃萬香 繼承,嗣經本院108年度簡上移調字第2號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調解成立,由手足4人、黃萬香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3萬元予劉琴鳴等人,並由原告先行給付33萬元。因黃萬香於108年3月3日死亡,其上述應分擔之債務,由手足4人繼承並平均分擔,原告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得向被告請求償還8萬2,500元。

 ㈡嗣手足4人共同將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 賴惠芷 ,租賃期間為109年4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10萬元,約定租金由手足4人按應繼分比例各4分之1分配,而賴惠芷將其中120萬元租金匯入訴外人即劉智權配偶 鍾名珈 之郵局帳戶後,本應由原告分得30萬元,因被告在外積欠債務,遂由原告借予被告,然經原告催討迄今均未返還。

 ㈢爰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略謂:支付命令內容與實際情形有異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民法第280條前段、第281條第1項、第282條第1項前段、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1153條各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提出另案調解筆錄、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通訊軟體LINE截圖等件為證(司促卷第9;潮簡卷第63頁),並經本院調閱另案卷宗無訛,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及送達筆錄影本,均無提出證據為憑,併以前開各節,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準此,原告依上述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38萬2,500元。

 ㈢原告本件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0年1月26日(司促卷第5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與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規定相符,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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