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 竹東 小字第75號

原告 鄭宏安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彬

被告 徐明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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