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茂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毒品驗餘淨重共0.4768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毒品驗餘淨重共0.476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明茂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1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之晶體3包,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共0.4768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0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1000361號鑑驗書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本件聲請,依上說明,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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