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七號
原告 許育誠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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