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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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
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㈠扣案之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竊盜機車所用之物,依法併予宣告沒收。㈡末查被告前未曾受任何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考,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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