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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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3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振興 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敏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7,
9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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