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95年11月3日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2月26日以95年度易字第221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上開判決確定前之95年8月16日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15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等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鍾錦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