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集遊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集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首謀集會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集會遊行法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