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號9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等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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