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35號

原告 林滿坤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被告 王義謙

訴訟代理人 王桂華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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