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335號
原告 林滿坤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被告 王義謙
訴訟代理人 王桂華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00元=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