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419號

上訴人 何林麗子

視同上訴人 林月霞

林志豪

謝秀美

被上訴人 陳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06元(計算式:24,038,385元3/165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查報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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