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小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269之10號9樓,
此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彭建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