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黃振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5月29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邱飛鳴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交易明細表各1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邱飛鳴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