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聲請人 周鐵軍 代理人 魏東榮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7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周夢蝶 最後住所在新北市○○區○○街○○號6樓,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明確,並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