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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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19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如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炳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工程法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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